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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福州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流程说明

    时间:2024-05-16 09:29:25  编辑:觅家小编  来源:觅家  浏览:53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福州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流程说明


    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将户口落在福州?觅家小编为大家带来福州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、材料等详细信息,方便大家办理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。

    办理条件

    1、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于国外所生子女,具有中国国籍、经侨务办公室认定不具有华侨身份的,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,应当重新申请。

    办理材料


    (一)《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》; 

    (二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《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》原件; 

    (三)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;

    (四)父母《居民户口簿》《居民身份证》(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《居民户口簿》《居民身份证》); 

    (五)父母结婚证明; 

    (六)国外出生证明; 

    (七)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。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,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,不提交前款第(二)(三)项材料。 

   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,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,应当提交其父、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《声明》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,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。

   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(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)、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,应当提交无房承诺。

    办理流程

    受理:

   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。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,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报县级公安机关。留存复印件的,由民警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,原件退回。

    审核:

   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材料后,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籍、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,并打印留存,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。

    核准:

   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,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公安派出所。

    办理:

    公安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办理落户决定后,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。对于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,应在退回时签注“已申报出生登记”,并加盖“户口专用章”;对设区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办理落户决定的,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
    办理地点

    福州市各区县市派出所

    办理时限

  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,逐级报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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